
文章列表( 585篇 )
问:2011年5月,我公司想把下属一家物业公司的股权平价转让给一家关联公司。该物业公司截止2010年的利润为400多万元,2011年1-4月利润为500多万元。我公司为了避免税务风险,决定先进行利润分配,但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是否今年1-4月份的利润要等到所得税汇算,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分配?若我公司把股权转让协议提前到2011年1月,分配2010年以前的利润是否可以避免税务风险?
答:该物业公司为持续经营的企业,由于不能确定2011年度的税后利润,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该物业公司不能分配2011年度1-4月的利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确认的时点为,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企业单纯将股权转让协议提前到2011年1月,而未在1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不影响收入确认的时点。
来源: 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