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列表( 790篇 )
从税法角度浅谈“货物赠送”的税收操作实务
“赠”即“贝”与“曾”联合起来表示“把自己用过的但仍然保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财物无偿送与他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赠”意味着企业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但是从表面上看又没有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行为。从税法角度浅谈“货物赠送”的税收操作实务。
货物捐赠是企业自愿将其有处分权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受赠人,其中,比较特殊的一类是公益性捐赠,即企业通过境内非盈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无偿赠送表明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是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就货物捐赠的受赠方与捐赠方的涉税要点,进行了以下表格的归纳总结:
适用主体 |
涉税税种 |
相关规定 |
政策文号 |
捐赠方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
财会[2003]29号 |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五)用于对外捐赠; |
国税函[2008]828号 |
||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
||
增值税 |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
||
发票开具 |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
国税发[1994]122号 |
|
受赠方 |
企业所得税 |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 |
主席令第63号 |
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国务院令第512号 |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受赠资产的时间确认收入实现,即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 主要基于两点考虑:
(一)赠与合同法律上的特殊性。一般合同在签订时成立,并确认为此时财产已经转移;而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则是在赠与财产实际交付时才成立,才在法律上确认为财产已经转移。
(二)接受捐赠以无偿性为基本特征,即受赠人一般不需要支付代价,接受捐赠收入的成本较小或者没有成本,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不存在收入与成本相互对应的问题,也就不需要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
赠送赠品是商家为了促销和推广产品而常常采用的一种营销策略。商家送出赠品是希望有所回报的,主观上并不具有无偿性。赠送赠品主要有两种方式,即“随货赠送”与“随机赠送”。
“随货赠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可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而不是无偿赠送。
“随机赠送”是指单独赠送,常见的是把货物作为纪念品、宣传品、样品单独赠送给客户,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与捐赠的无功利性有所区别,但又不从属于某种货物的销售。以下表格对两种赠送方式以及酒店赠送餐饮的涉税点进行了归纳。
涉税事项 |
相关规定 |
政策文号 |
随货赠送(买一赠一) |
企业所得税: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
国税函[2008]875号 |
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
财税[2011]50号 |
|
随机赠送(无偿赠送) |
个人所得税: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
酒店赠送餐饮 |
增值税: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2016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
增值税:酒店房间里售卖饮料食品就是兼营。无偿赠送早餐和房间里的赠送食品饮料、洗漱用品,不能按兼营和视同销售征税。 |
2016年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
小编提示:
1. 同一赠送行为,现有税收政策并无针对增值税、所得税等全面完整的规定,所以实务中也造成不同税种处理的不统一性。
2. 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在交际应酬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按业务招待费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如果赠送礼品给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个人则一般属于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来源于 |
: |
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