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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2005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请问公司为职工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能否在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精神,单位和职工缴存公积金比例不应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在企业所得税的扣除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同时,该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缴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据此,你公司超过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包括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应当计入工资薪金,按照计税工资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