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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退税问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12366 2014-05-13
问题:我公司一名日本人于2012年至2014年3月份在我公司任职,于3月末回国,请问该外籍人2014年1-3月份一个纳税年度内不满183天,这三个月取得的境外工资由境外雇主承担的已经交个人所得税了可否退个人所得税。
答复: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因此,如果该个人在2014年度确定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不满183天,那么仅就来源于境内所得境内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产生的境外所得境外支付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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