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erviceapi.chinesethink.com/home/img/idcard/20210429175006608a814e53a3b.jpg)
文章列表( 790篇 )
降低增值税税率,了解一下?
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1](以下简称为“会议”)研究确定三项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从2018年5月1日起,降低增值税税率、提高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对部分行业实施留抵税额退还。我们在之前出版的2018年第9期《中国税务/商务新知》[ 2]中,已对此做过详细分析,并预测财税部门将很快出台后续政策文件。
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3](财税[2018] 32号文,以下简称为“32号文”)、《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4](财税[2018] 33号文,以下简称为“33号文”),对上述三项改革措施中的两项进行明确。32号文、33号文将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在本期《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我们将对32号文和33号文进行详细解读,分析对纳税人产生的重要影响,并建议纳税人积极开展应对。
降低税率
根据32号文规定,此次降低税率的范围并不限于会议提到的“制造业、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农产品”。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含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需要关注的是,5月1日后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也将一并调整。
5月1日后,除零税率外,中国依旧维持16%、10%和6%三档增值税税率。结合李克强总理在《
政府工作报告》[ 5]中提出的“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的要求,我们预计未来中国仍将进一步调整增值税税率。
我们将此次调整前后不同应税行为的增值税税率总结如下:(见附录)
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特殊规定
5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率从11%相应调整为10%。此外,由于农业的特殊性及重要地位,中国的增值税制度一直对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给予特别规定。例如在2017年取消13%增值税税率后,销售农产品适用11%税率,为了保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时抵扣力度不变,当纳税人购入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在依据11%扣除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还可以“加计2%扣
除”,以确保抵扣金额在农产品税率降低后不发生变化。
32号文延续了这一规定。尽管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扣除率调整为10%,但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仍可以在10%的基础上“加计2%扣除”,即以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无疑是利好消息。
出口退税率相应调整
税率降低的同时,32号文也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相应调整:
•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 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此外,一些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32号文并未调整这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针对出口企业跨5月1日前后的跨期业务,32号文根据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原理的不同,分别给予了过渡性安排。生产企业在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涉及降低税率的货物或者跨境应税行为,依旧按照17%或11%计算出口退税;外贸企业在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涉及降低税率的货物或者跨境应税行为,如果购进时销售方已按照17%或11%税率缴纳增值税,外贸企业依旧按照17%或11%计算出口退税。
跨期业务涉及的待明确问题
除上述出口退税规则外,32号文并未给出其他跨期业务的过渡政策。在32号文生效后,其他文件对税率有不同规定时以32号文为准,但由于纳税人在实际业务中的情况多种多样,因此尚有许多问题需等待后续文件明确。如:
• 在5月1日前开始、延续到5月1日后结束的经济业务,应如何适用税率。我们建议,应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判断标准,确定跨期业务的适用税率。
• 跨期业务应如何开具发票。我们建议,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标准已适用原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如果在5月1日之后需开具发票,仍应允许纳税人按照原税率开票。相应的,如果因退货、折让等原因需开具红字发票,也应适用原蓝字发票的税率。
• 5月1日前已购入货物并按照原税率抵扣进项税额,5月1日后适用新税率对外销售,原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我们建议,如果购物时原销售方已按照原税率缴纳增值税,则不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 5月1日前,已按照原税率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发生用途改变需转出进项税额时;或者5月1日前购入固定资产时不得抵扣、之后发生用途改变从而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时,适用原税率还是新税率计算需转出或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进一步明确。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
33号文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这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年销售额标准分别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与提供营改增应税行为的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一致。33号文同时规定,如果工业企业因超过原50万元标准、商业企业因超过原80万元标准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为“可转回企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此条规定在具体适用中,也存在一些待明确问题,如:
• 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营改增应税行为的,在判断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时,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营改增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33号文执行后,上述分别计算的规定是否继续保留,值得相关纳税人留意。
• 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应税行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生退货、折让时,应如何处理。
• 33号文规定,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后,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存在多种不同情况,是否会针对进项税额的具体转出方法做进一步细化。
目前,距离5月1日仅剩余20多天,我们建议增值税纳税人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如下应对工作:
• 财税部门将继续发布后续文件,对降低税率和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中的操作问题进行明确,纳税人应密切关注。
• 增值税税率调整将对纳税人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利润等一系列财务指标产生深远影响。相关纳税人应合理测算上述影响,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处理跨期业务,考虑是否对现有合同条款进行修订,重新议定价格条款,并适时调整业务系统和核算系统。
• 出口企业应充分利用过渡政策,在过渡期内完成相关货物的出口或完成跨境应税行为,以适用较高的出口退税率。
• 可转回企业应充分行使33号文赋予的选择权,依据自身盈利水平、上下游纳税人情况等因素,选择继续保留一般纳税人身份还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下一步,财税部门也将发布文件以落实国务院扩大留抵退税范围的要求。普华永道将继续跟进此次增值税改革的最新发展,及时分享我们的观察和观点,请密切关注。
注释
[1]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http://www.gov.cn/premier/2018-03/28/content_5278110.htm
[2]《不只税率“降一点” —— 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简析与展望》http://mp.weixin.qq.com/s/KvwtOn7VHOiDBgASAn8Hzg
[3]《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 32号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4/t20180404_2862283.html
[4]《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 33号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4/t20180404_2862327.html
[5]《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
http://www.gov.cn/zhuanti/2018lh/2018zfgzbg/zfgzbg.htm
附录:
应税项目 |
范围 |
原税率 |
新税率 |
|
销售货物/进口货物 |
|
一般货物 |
17% |
16% |
低税率货物(如农产品、自来水、图书、饲料等) |
11% |
10% |
||
销售劳务 |
|
加工、修理修配 |
17% |
16% |
销售服务 |
1.交通运输服务 |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无运输工具承运 |
11% |
10% |
2.邮政服务 |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
11% |
10% |
|
3.电信服务 |
基础电信服务 |
11% |
10% |
|
增值电信服务 |
6% |
6% |
||
4.建筑服务 |
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其他建筑服务 |
11% |
10% |
|
5.金融服务 |
贷款服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
6% |
6% |
|
6.现代服务 |
租赁服务——租赁不动产 |
11% |
10% |
|
租赁服务——租赁有形动产 |
17% |
16% |
||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 |
6% |
6% |
||
7.生活服务 |
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
6% |
6% |
|
销售无形资产 |
所有权或 使用权 |
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6% |
6% |
土地使用权 |
11% |
10% |
||
销售不动产 |
所有权 |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筑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在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让建筑物构筑物一并转让土地使用权 |
11% |
10% |
来源于 |
: |
普华永道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