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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北京市纳税人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答: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45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上述解释为旧法规定,应该按照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更多业务招待费相关政策:
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