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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研判系列之三:包税进口的走私风险及预防
威科编辑提示:本文为王永亮特走私犯罪研判系列,更多相关内容请见文末目录
从人民法院近三年来的生效判决书来看,因包税进口而被追究走私罪刑事责任的境内买方越来越多,相关的法律风险应当引起进出口行业的足够重视。
包税进口,是指境内的买方与境外的卖方或者境内的报关公司等商定固定的一揽子的门到门进口费用,支付该费用后,不管货物的价值多少,境外的卖方或者境内的报关公司负责将境外的货物运输至境内交给买方。境外的卖方通常是境内的买方自行联系的,境内买方确定境外的货源并通过离岸账户支付后,由境外的卖方或境内买方通知提供包税服务的报关公司境外的提货地点,由报关公司提供运输、报关等一条龙服务。对于报关公司接受委托后,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将货物运输入境,境内买方通常并不了解细节。
许多境内的买家心存误解,认为自己没有具体参与走私活动,不了解走私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因此不构成走私。殊不知,这种掩耳盗铃的包税进口正在被越来越多地被作为走私罪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的案例可以参见: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31号潘云辉、赖秀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二审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何建军、杨平、朱育华均以包税价格委托揽货人员进行走私,从中获取非法收益,未直接与通关环节人员谋议,也未参与拼柜、伪报等关键环节,且目前本案其他众多境内货主没有到案,亦应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维持一审判决。何建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杨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朱育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粤19刑初365号汪建军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汪建军虽“只知道君彩和锦海是运输公司,不了解实际情况,不清楚对方是如何运输进口皮革,也从没见过相关的报关单证”,但知道“公司委托君彩、锦海公司包税进口牛皮、羊皮,以较低价格包税,偷逃了海关的关税”,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粤01刑初373号戴康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戴康琪为境内货主,没有直接参与走私入境环节,但是以包税的形式进口电脑硬盘,偷逃税款,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4、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粤19刑初107号广州金联丰贸易有限公司、殷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殷臻出于节省报关时间和简化报关流程的目的,在支付包税费后放任他人采取任何形式通关,因此金联丰公司和殷臻对走私行为至少是持放任的态度”,并据此判决被告人殷臻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对于采购境外货物的企业来说,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预防包税进口可能带来的走私风险。
首先,正确理解走私罪的构成要件。包税走私中,并不要求境内买家对所有的境外走私环节,比如拆箱、拼箱、水客、绕关等等,了解的一清二楚,也不要求境内买家具体参与实施走私活动。从实践中的案例来看,境内买家只要明知货物需要进口,明知所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正常进口的税额,即足以认定走私犯罪。
“不了解”、“不知情”、“行业惯例”是包税走私中最为常见的抗辩理由,但实践证明,这些理由并不影响走私罪的构成。
其次,应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境内买方在货物进口之前应当确保所支付的通关费用不低于正常的进口税款,在货物进口之后要查看负责通关一方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在进口业务中,完全不考虑正常的通关成本,片面压低价格,对于境内买家来说,存在巨大的风险。从实践来看,接受境内买家委托的报关企业,往往还会将该报关业务层层地分包出去,以至于实际办理进口业务的报关企业获得的款项很大程度上低于境内买家支付的报关费用。实际办理进口业务的报关企业,为了获得利润,往往铤而走险,采取低报价格或者伪报品名的方式进口。
虽然境内买方并不了解报关企业内部层层转包的情形,不清楚最终是否缴纳税款以及实缴税额,但这并不影响境内买方走私罪的认定。支付明显低于正常税款的包税费用,很容易被认定为对后续的走私行为持放任态度,构成走私犯罪的故意。
再次,全面地核定自身的税收成本。一些境内买方参与包税走私时,仅仅考虑了进口环节的税收成本,而没有充分考虑境内环节的税收成本。走私活动之所以能够得逞,要么改变了贸易性质,比如将一般贸易伪装为边民互市或者加工贸易,要么逃避了海关的监管,比如伪报品名等。这些走私手法,使得境内买家要么无法取得完税凭证,要么所取得的完税凭证无法通过海关与国税之间的稽核比对,从而在境内贸易环节,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正如许多包税走私中被抓获的境内买家所供述的,如果综合考虑税收成本,其实最终往往没有省下多少钱。从最务实的经济账来看,包税走私也是不可取的。
最后,对低价揽客的报关企业要保持警惕。实践中,有少数报关公司在一次走私活动中尝到了甜头,便会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推广,在境内招揽客户。如果境内客户只看价格,其他因素一概不问,则中枪的概率非常大。毕竟,最后报关的材料上都加盖了境内客户的印章,无论报关公司具体采用了何种走私手段,境内买家都必须为自己的放任行为买单。
由于违规报关企业“穿针引线”的作用,在包税走私中,很多案件都是成行业被海关缉私局侦查破获的。海关缉私局侦查中首先发现的往往是低报税款的报关公司,然后顺藤摸瓜,将该批货物的境内买家以及委托涉案报关公司的其他境内买家抓获。因此,境内买方必须对低价招揽生意的报关企业保持足够的警惕。
系列目录:
走私犯罪研判系列之一:走私罪的轻刑化应当引起重视
走私犯罪研判系列之二:走私普通货物罪中协定税率的适用
走私犯罪研判系列之四:加工贸易走私中偷逃税款金额的认定
走私犯罪研判系列之五:走私普通货物罪中货物价值的认定
走私犯罪研判系列之六:加工贸易走私的风险排查与合规建议
走私犯罪研判系列之七: 准确归类对于偷逃税额的影响
走私犯罪研判系列之八: 香烟走私中的法律问题
走私犯罪研判系列之九: 艺术品走私的归类与估价
走私犯罪研判系列之十: 再谈艺术品走私的归类与估价
来源于 : 王永亮 (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