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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投资税收利好持续,善用政策智者布局为先
为了稳定企业长期发展预期,引导资本持续投向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近日,国家三部门联合发布相关公告,延续即将于2020年底到期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30年底,同时降低了享受优惠的主营业务收入门槛要求,对设在西部地区合乎资格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而言,其主营业务收入只要达到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原为70%),即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0开端并不友好,甚至可以使用“艰难”二字形容。但与此同时,政府的各项经济刺激和鼓励投资的政策也层出不穷。水无常形,智者善用利器,在低谷的时候,充分利用好政策,也或是最好的战略规划市场和投资的时间。西部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可以成为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的后盾。我们相信,随着2021年新政的实施,以及在不久的将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的扩大,可能会驱使更多的企业选择在西部拓展新业务。
“西部大开发”是中国的一项地域发展平衡政策,其初衷是“把东部沿海地区的剩余经济发展能力,用以提高西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2000年1月,国务院成立了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第一部西部大开发五年规划,时至今日,西部大开发最新的五年规划为2017年颁布的《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对西部的发展重点、经济转型、行业倾向、产业布局等等都有明确的指导和安排。始于2001年的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和不断更新的适用于西部地区的产业鼓励目录也是对于西部大开发各五年规划的适时回应。
西部大开发的范围包括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面积达685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的71.4%;2018年末人口3.8亿人,占全国的27.19%,地区生产总值(GDP)占全国的20.44%。西部地区自然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大,战略位置重要。但由于自然、历史、地理位置等原因,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然而在西部大开发政策出台以来,对于经济发展的刺激效果极其明显。
2002年西部人均GDP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二,不到东部地区平均水平的40%,而在2018年,西部GDP相当于全国的20.44%;人均GDP提高至48,421.05元人民币,占全国平均水平的74.9%。根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度统计数据,12个省市中,GDP增速高于全国(6.7%)平均水平的有广西、贵州、宁夏、青海、陕西、四川、云南和西藏,其中增速超过9%的是贵州和西藏,而GDP总量最大的省市是四川省,其次是陕西省和重庆市。
图一、西部地区面积、人口以及生产总值占全国的比重(2018)
图二、2018年西部各省市GDP情况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9》
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企业在进出口、土地政策倾斜、金融信贷等方面都享受一定程度的支持。而税收作为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对于地域发展的支持作用不言而喻。西部地区的相关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关税:
► 在一定期限内,对于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近日,中央三部门联合发布 2020年第23号公告(以下简称“23号公告”),延续即将于2020年底到期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30年底。同时,与现行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其亦降低了享受优惠的门槛。
要享受15%所得税优惠税率,企业应当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1、设立地区;
2、产业范围;以及
3、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达一定比例的要求
23号公告降低了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的要求,即从此前的占比需达到70%以上降低至占比60%以上,这也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内外资企业可以享受该项所得税优惠政策。
► 享受所得税优惠需满足的条件及变化
西部地区企业享受15%所得税优惠税率应当满足的条件概括如下:
内外资企业的产业范围要求
一般而言,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从事以《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现行有效的《西部目录》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发布的目录(《2014年版西部目录》),该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特别针对其出台的相关目录执行。
为了帮助内外资企业更好地了解各自适用的鼓励类产业项目,我们将现行有效的政策概括总结如下表,方便企业参考:
值得关注的是,为固外贸稳外资,今年3月1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使更多领域的外商投资能够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上述目录应该会被更新,其中的鼓励类产业范围应该会被予以一定程度的扩大。
在23号公告执行之日(2021年1月1日),倘若上表中的目录已被修订并生效执行,则企业应当参照修订后的目录确定自身业务是否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
► 总分机构不同在优惠地区的,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为了业务发展,企业可能在优惠地区内外都设有分支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适用的税率可能因此而不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如何判断和运用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对此,我们分两种情况,举例说明:
总机构位于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区域内
例如,总机构(X)及其下设二级分支机构A位于西部大开发优惠地区,下设二级分支机构B位于优惠区外,同时B在优惠区内设立了三级分支机构C。
则企业应当仅就总机构X和分支机构A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是否符合条件时,应当以X和A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例确定X和A是否符合享受15%税率的条件。不考虑B和C的因素,见下图三:
总机构位于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区域外
例如,总机构(X)及其二级分支机构A位于优惠区域外,A在区域内设立了三级分支机构C,此外,X在优惠区域内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B。
那么,企业应当仅就B所得确定适用15%税率,根据B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确定B是否满足享受15%税率的条件,见下图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3号6的规定,企业享受15%所得税优惠税率,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具体而言,企业在自行判断之后,认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可以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然而,企业需注意的是,在现行所得税优惠管理方式下,税务机关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建议企业按要求准备留存备查资料,以便更好地应对税务机关的后期核查,降低可能存在的不合规行为导致滞纳金或罚款等风险。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需留存备查的资料主要包括:
主营业务属于《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 争议解决
对于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可能存在争议。23号公告提及,如果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无法判断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该项政策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发布的14号公告7中早有提及,在难以界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由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中明确列示主营业务具体项目以及符合《西部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的,企业便可以享受15%优惠税率。
西部大开发15%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自2001年首次实施以来,此次是优惠的第二次延续,但是本次的延续不仅仅是政策执行期再次延长,最重要的是享受优惠的门槛明显降低,对稳定企业发展预期具有重要意义。西部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可以成为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的后盾。我们相信,随着2021年新政的实施,以及在不久的将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的扩大,可能会驱使更多的企业选择在西部拓展新业务。安永也将密切关注未来的政策动向,为您带来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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