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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走私评析系列之七:计税价格中应当排除的费用
出口废钢走私中税款的计核还是相对比较简单的,只有关税一项,不需要像很多进口走私一样同时要计算关税、增值税以及消费税,且三个税种的计算中还需要进行税上加税的操作。但即使是这样,出口关税的计核中还是有很多值得留意的地方。比如,本文中所探讨的计税价格中应当扣除的项目。
来源于: 王永亮 (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
毛估估地讲,出口的计税价格大致和FOB价格相当,主要包括货价、国内段运费、保险费。海运当中,收费五花八门,哪些费用属于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哪些费用不属于相关费用应予排除,可能还是会存在一定的争议。
海运费及各种海运附加费。海运费及各种各样的海运附加费用,比如燃油附加费 FAF、紧急燃油附加费 EBS、低硫附加费LSS等等,都属于船舶航行期间的费用,不应计入计税价格。
电放费。电放费是货物已经到达目的港,因为无单放货而产生的额外收费,因此,这样的费用不应纳入计税价格。
文件费。货代收取的文件费,无法准确判断发生在装载前还是装载后,对于此类杂费项目,在走私案件的办理中,根据疑罪从无的精神,应当不计入计税价格。
订舱包干费、港口电子装箱预录费、舱单网络传输费。此类费用可能于货物装船之前收取,但应当是为货物装船之后的运输服务的,因此不应计入计税价格。
无论采取哪种价格核定计税价格,上述这些不应当计入的具体项目都应当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