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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债务重组中的财务困难?
老税法下有个债务理办重组管法进行了解释。新税法下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没有细化,4号公告也没有详细阐述,由税务征管部门自行定义,后期不排除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重新发文规定。
2、59号文特殊重组的优惠归纳起来有三类:
1)、分期均匀缴税:债务重组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分期5年均匀缴税;跨境交易,分期10年均匀缴税;
2)、递延到第二次转让时,锁定计税基础,假设评估价值=计税基础,把增值蕴含在继存的资产中,等到再次转让时,确认所得。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合并
3)、财税[2009]59号文第十二条,对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需要特别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主要针对全民制大型企业首次改制上市的业务。
3、控股公司的解释:
59号文中的控股公司在4号公告解释为企业直接持股的企业,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上海市拟定20%。
4、资产收购中承接的负债(净资产收购)
作为非股份对价支付看待。
(整体资产置换新税法下不存在了哦,慎用净资产收购的业务模式)
5.合并企业规定的漏洞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呵呵,那就是合并企业的亏损可以在被合并企业里弥补。
(郭处此处很不满)
6、亏损结转:4号公告规定企业每年都可以弥补的亏损限额,而59号文是企业一次性可以弥补的亏损限额。郭处说了,如果税务稽查企业,可以执行每年弥补的限额;如果财政专员办查企业,就得执行一次性弥补的限额,去补税。
( 可问题是缴税得按照税务局的规定,多交了人家税务局也不要啊)
7、跨境重组:中国持谨慎态度,不是所有的跨境重组类型都能享受特殊重组,只有满足财税[2009]59号文列明的跨境重组的三个类型的业务(首先满足特殊重组的一般条件),才能享受特殊重组,其他的都必须按一般重组。若以后有的类型可以享受特殊重组的,他们再特批。
来源: 税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