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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临开票,是税务部门为临时出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人提供的一种税收服务,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今年以来,南通市地税局加强门临开票源头控管,严把门临开票关,念好“望、问、闻、切”四字经,有效地遏制偷逃税,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望”,是对申请代开票人的购票资格进行认定,看是否符合代开票的条件和规定;同时对报送的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是否有付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单位间协议或合同、单位介绍信、开票申请、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等附列资料,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按规定开具门临发票;对不符合开票条件或资料不全的一律拒开。
“问”,是对报送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判断甄别。要求工作人员既要与申请代开票人交谈、询问,尽可能地了解更多的情况,还必须通过与工商、国税、房管、乡镇街道办等相关部门核准等途径,调查核实代开票的内容和真实业务是否一致、合同协议是否真实有效、企事业单位有无以个人名义申请开具门临发票入账现象、有无列支不真实和不符合规定等情况。
“闻”,是认真听取申请代开票人的情况介绍,从中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告诫纳税人调整、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常见的问题有,实际提供营业税税率为5%服务业劳务,合同中却列出营业税税率为3%的交通运输或建筑安装等税目;签订房产租赁合同时,纳税人私下搞现金交易,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有些企业通过签订虚假合同以劳务费、建安费等名义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来减少利润,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目的;还有一些正常搞经营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人,长期不办证照,需要用票时就申请开具门临发票,以逃避税务部门的日常管理。
“切”,是要求在门临开票中必须严格执行工作规范。凡申请办理门临开票事宜的,必须留下申请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内容,以便核对查实。同时大力宣传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等税收法规,促进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对查出违法违规的纳税人,责令限期整改,并严格按照税法税规进行处罚,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震慑力度。
门临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建筑安装发票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书》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单位证明及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按规定应办理一般项目登记的,提供相应项目登记表
4、建筑劳务、不动产销售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内容应包括劳务内容、金额、劳务双方等
5、建筑业项目付款证明
6、外来从事建筑业务的需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7、分包工程需提供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结算发票及税票复印件、
8、涉及扣除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货物运输发票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书》
2、承运人与委托人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3、货物运输开票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承运人名称及税号、发货人名称及税号、收货人名称及税号、货物名称、运费金额等
4、承运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房屋租赁发票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书》
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租赁合同原件(如提供合同复印件还需提供付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
5、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借款利息发票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书》
2、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其他发票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书》
2、相关合同证明文书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门临开票”利与弊
《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对税法规定应当交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收。该规定有利于临时性经营活动的进行,解决了许多发生临时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用票难的问题。
该规定即我们所说的“门临开票”在显示其优越性的同时也暴露出实际操作中的漏洞。
忽视经营活动书面证明和开票人身份的审核,造成只要交纳税款谁都可以开具发票的现象。主要表现在:
1、容易造成虚开发票行为的发生,失去发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的真正含义,有损会计凭证的真实性。
2、固定业户中的不经常用票者也直接申请开具,主要是小规模纳税人怕麻烦不去办理领票资格申请而是缴一次税开一次票,这样容易造成经营者尽可能拒绝消费者中的个人消费索要发票的要求,以大量的非法自制凭条替代发票而存在。
3、是指经营地点较隐蔽的无证户,他们可以在既能开具发票又无任何证照的情况下长期存在,这样容易造成漏征漏管户的存在。
4、容易造成部分管理混乱、财务人员管理水平较低者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采取“门临开票”的方式,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因为在他们看来一般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开具后申报缴税的税率为17%或13%,而“门临开票”按小规模纳税人6%或4%的征收率当场缴税,事后不申报就能达到少缴销售额13%至7%的税款,所以他们经常隐瞒身份,有时让营销人员,有时让企业员工冒充临时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普通发票。这样就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
针对操作中的漏洞,我们应采取以下有效措施:
1、加强对经营活动书面证明的审核,杜绝虚开发票行为的发生。
2、在简化发票领购手续方便纳税人的同时,加大非法自制商事凭条的打击力度,促使有证户及时办理领票手续。
3、税务人员可通过一段时期内前后发票各栏目的内容对照,辨别销货方是否为同一业户,并根据票面线索清理较隐蔽的漏征漏管户。
4、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财务检查,杜绝账外销售行为的发生。对办税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税收业务讲解,让他们认识到无论开不开发票、开具何种发票,只要有销售行为都应按其规定税率申报缴税。企业应按要求领取普通发票开具。采取“门临开票”方式既违反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又造成偷漏税行为的事实。
5、提高税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严把审核关。既要看销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又要审验开票人的资格,不符合条件一律不得开具。
总之,既要让“门临开票”方便广大纳税人,又不能无条件地滥开。使“门临开票”在活跃的市场经济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建筑业门临开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靖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税局门临开票相关地方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泰地税发[2009]75号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门临开票所得税和基(资)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来源: 南通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