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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刚从旅游职业学院毕业的小刘向税务机关咨询。他在学校学的是烹饪专业,想自主创业从事快餐的制作、销售(外卖)及配送,但是他不知道从事这种行业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一条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并入营业税的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第二条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第三条规定,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纳税人,发生快餐(盒饭)制作、销售(外卖)及配送,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取得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缴纳营业税。不提供饮食场所,专门从事快餐(盒饭)制作、销售及配送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从事快餐制作、销售及配送业务,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从事快餐制作、销售及配送,流转税如何缴纳?
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征税范围方面的划分原则
餐饮企业涉税风险防范
来源: 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