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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什么标准执行?
回复内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下发后,对原特殊行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已取消,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统一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3条执行。
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的,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