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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国税总局文件规定的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下属的分公司适用的税率不同,有的企业按照减免税15%的优惠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的企业按照33%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是否补交税率差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同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问题。成员企业在低税率地区的,审批汇总纳税时,原则上不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核算特点,需将在低税地区的成员企业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总机构若在高税率地区,其在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统一按总机构的税率汇总纳税;总机构在低税率地区的,区内、区外成员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法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据此,贵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如果适用15%的优惠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且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统一按总机构的税率汇总纳税,是需要补缴税率差额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
十三、不同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问题。成员企业在低税率地区的,审批汇总纳税时,原则上不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核算特点,需将在低税地区的成员企业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总机构若在高税率地区,其在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统一按总机构的税率汇总纳税;总机构在低税率地区的,区内、区外成员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法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