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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在销售未完工产品时,按照利润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比如:年度会计利润为0,按照利润率计算的所得额为1000万元,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为1200万元,请问本年度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转回已按税收规定征税的预计利润的数额。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0+1000-1200)。
因此,本年度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