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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时期企业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牵动着亿万人的心,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中央和各地政府都纷纷出台了扶持企业的多项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10日印发 《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出18项具体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其中,《通知》中明确“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同时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同时为企业敞开了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绿色通道,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在正常情况下,为维护征管秩序,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审批通常较为严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当前疫情的非常时期,应属于法规中“不可抗力”因素,所以适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针对该延期缴税政策,德勤税企协商服务团队积极与不同税务机关沟通,分析、梳理了以下注意事项,供相关企业参考:
1.开展现金流分析,预测未来需缴纳的税款对企业的影响
疫情对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收入端下滑,但房租、人工成本、需偿还的利息等仍需正常支出,从而导致现金流紧张。延期缴纳税款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困境。我们建议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及时开展未来现金流分析,充分评估是否需要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2.关注申请资格要求,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适用延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类型没有具体要求,根据与税务机关沟通了解得知,本次受疫情影响的延期缴纳税款企业,一是侧重于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也更需要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二是侧重于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例如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考虑到各个地区经济形势、财政情况、受疫情影响程度不一致,延期缴税的审批口径也存在差异。因此我们建议企业提前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了解政策对本企业的适用性,以提高税务合规性。
3.关注申请时间要求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我们特别提醒相关企业注意纳税申报征期截止时间,尽早在纳税申报征期截止日期前做好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工作,取得税务机关的审批结果。
4.关注适用税种要求
根据与税务机关沟通了解得知,延期缴纳税款主要针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个人所得税税款暂不支持申请延期缴纳,我们也建议各地区企业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关于延期缴税在税种上的规定。
5.关注申请流程
疫情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提倡“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延期缴税申请,步骤为:在相关税务行政许可模块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填写并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最终需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审批通过。例如注册地在北京的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后,需要通过所在区税务局相关部门的审批,再通过北京市税务局相关部门的审批。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查询和打印受理结果。
6.关注申请资料要求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一)自2019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二)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
来源于 : 德勤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