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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最近进行了资产重组。在实施资产重组过程中,有的货物发生多次转让行为,请问该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要特别注意前提,资产重组多次转让后必须是“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对其中涉及的货物(包括债权债务)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应征收增值税。
官方解读——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赵 国 庆:对资产重组增值税66号公告的几点思考
早前相关政策解读——
股权转让税收待遇分析表(张伟) 下载: rar 文件
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解读 <福州国税>
资产重组营业税政策——
国税函[2002]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51号公告对于资本运作的重大利好——以企业分立为例 <徐贺>
重组免征营业税降低并购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解读:资产重组营业税获重大利好 <钟斐 樊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