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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海洋工程”在环境保护法上是如何界定的?对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有何影响?
答:相关法律主要是《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征收排污费的主要文件是《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该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1)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2)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3)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4)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5)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6)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7)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8)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9)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因此,目前《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规定,仅对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并向海洋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海洋工程暂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