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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比较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与环境保护税征收的主要异同。
答:(1)相同点。
①纳税人范围基本相同。均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并向海洋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②监测管理机构相同。按照《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的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物监测规范,加强应税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管理。纳税人应按照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进行监测管理和纳税申报。
(2)不同点。
①依法扩大了征税范围。《环境保护税法》明确将大气污染物列入征税范围,与原《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办法》相比,《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增加了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征税的规定。
②明确了税额标准适用。原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统一且标准较低,在2015年税额标准普遍提高的情况下,其征收标准未作调整。改征环境保护税后,税额标准将按照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所在省区的标准确定,较原征收标准有所提高。
③调整了征管流程。原《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办法》明确,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应当对企业或作业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取消了前置核定规定,与其他环境保护税征管流程保持一致。
④增加了部门协作条款。原海洋工程排污费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征收,征环境保护税后,改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分局负责征收,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的要求,6个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与3个海洋管理分局建立税款征收协作机制。
⑤取消了加倍征收条款。原《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办法》对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超标准排放的,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因《环境保护税法》取消了加倍征收条款,在《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中也未吸收采纳该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