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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糖走私评析系列之三:预混粉进口中走私故意的判断
据央视新闻报道,2020年1月,海关总署组织南宁、石家庄等地海关开展打击走私食糖专项行动,一举打掉了4个专业化走私团伙,查证涉嫌走私食糖1.14万吨。
来源于: 王永亮 (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钦州海关缉私分局民警王维介绍说,本案中涉案企业向我们海关申报的是泰国产糖果原料预混粉,根据相关政策享受零关税。但是,经过我们海关的查验,里面装的都是白砂糖。
经查,2018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梁某、廖某等人与国内货主通谋,通过一般贸易渠道以伪报品名方式,将进口食糖申报成糖果预混粉,逃避进口食糖配额,从广西钦州港口岸走私进口食糖约1.14万吨,案值约6840万元。
以上图片和案件信息均来自央视新闻客户端。以下结合央视的报道,分享一下预混粉走私故意认定的看法。
我个人认为,预混粉的走私故意认定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按照预混粉1704申报有无客观的依据
税则号列的判定,确实不是一个黑白分明的领域,未受过专业归类训练的人员,非常容易出现误判。比如,新闻报道中的预混粉,税则号列究竟应当归入1701还是1704,可能就会存在争议。
如果嫌疑人在申报前向专业的关务公司咨询过,获取过预归类的建议,或者在网站上进行过检索比对,又或者泰国海关出口报关单上同样将税号归入1704,则即使归类客观上错误,但有助于降低走私故意认定的概率。
下面我们检索了几个常用的关务网站,发现将预混粉归入1704,而不是归入白糖1701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
二、进口预混粉而不是进口白糖,在商业上是否具有合理性
如果嫌疑人进口了预混粉,进口后通过技术方式分离白糖和预混料,将分离后的白糖和预混粉分开销售或者使用,那么走私的故意是非常明显的。预混是手段,获取白糖才是目的。也就是嫌疑人进口预混粉,除了提纯白糖,没有其他的商业上的合理性。
相反,国内的一些速食品企业,进口预混粉后,直接用于后续的生产流程,可以简化生产工序,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进口预混粉同样降低了税收成本,但不能视为嫌疑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三、是否存在海关实质检验后正常放行的情况
海关的查验分为两种,一种为形式查验,一种为实质查验。形式查验是海关按照进口收货人的申报,进行了形式上的比对后做出处置,这种查验并不表明海关的任何态度;实质查验是海关对于存疑的货物采取了抽样化验等措施,在对货物成分等得到确定结论后做出处置。
如果嫌疑人或者嫌疑企业如实申报了预混粉的成分,海关对税号存疑,通过化验的方式确定实际成分与申报相符后,仍然放行了货物,则被认定为具有走私故意的可能性同样会降低,因为海关的实质查验后放行行为,表示海关对企业申报的税号是认可的。即使事后证明是错误的,也说明归类上确实存在争议,嫌疑人主观上不存在走私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