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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贸易合规风险您需要了解的海关商品归类管理新规定有哪些?
进出口货物商品编号(HS Code - 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是国际贸易进出口活动中普遍采用的商品分类编码体系,其基于世界海关组织(WCO)《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而制定,有效减少各缔约国在进出口监管中对商品分类的理解分歧以及促进贸易便利化。
来源于: 吴俊杰 (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如果商品编码申报错误,将可能影响税收、进出口许可、出口退税等,导致补税、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等不同法律后果。因此,确保商品编码申报准确,是进出口企业管理国际贸易合规风险的基本要求,也是进出口企业负有的基本法律义务。
中国海关作为进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的主管部门,基于进出口收发货人的申报对具体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进行审核决定。近期,中国海关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本文就其主要修改意见作初步解读。
一、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将成为海关归类依据之一
根据征求意见稿,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等普遍使用的归类规定外,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并且,为确定商品归类,海关可以根据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对进出口货物涉及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等进行检测分析,作出鉴定结论,并作为执法依据。
对于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在商品归类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海关之间往往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特别是在国家标准与协调制度的规则和品目注释存在不同定义或理解时。
以某“表面活性剂”案例为例,某企业申报出口石化领域“有机表面活性剂产品”,申报税号34029000。某海关查验后送检,判断其并不符合税则注释中“表面活性剂”相关规定,认为该商品应归入税目38249099项下, 并且两个税号之间在以前年度存在退税率差异。海关随后以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为理由,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涉及退税金额几千万元,以及巨额的罚款金额。
在缉私调查中,企业提出根据国家标准该商品属于表面活性剂,且表面活性剂行业协会、行业知名专家均书面确认该商品确属于表面活性剂。但是,依据《税则》三十四章章注三,品目34.02所称“有机表面活性剂”仅指满足特定条件的产品。
品目34.02所称“有机表面活性剂”,是指温度在20℃时与水混合配成0.5%浓度的水溶液,并在同样温度下搁置一小时后与下列规定相符的产品:
(一)成为透明或半透明的液体或稳定的乳浊液而未离析出不溶解物质;以及
(二)将水的表面张力减低到每厘米45达因及以下。
虽然该案经过充分的解释说明和技术协助沟通后,最后并未被海关进行处罚,但是该商品依然应按照税则定义归入税目38249099项下。显然,对表面活性剂产品的海关税则定义与国家标准的不一致,是导致企业仅从行业理解出发而申报税号错误的原因。
对于此次修订,我们理解更多是在协调制度本身对商品未作明确定义或解释的情况下,海关可以参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涉及商品归类所需的商品属性、成分、含量、结构等进行界定,以避免对商品属性等事实本身的认识存在歧义。对此,建议海关总署可以予以在修订中进一步明确或考虑:
1)国家标准与海关税则、品目注释等规定对商品定义不一致时的适用规则
2)强制性国家标准与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否均适合作为归类或检测的依据
3)国家标准与国际通行标准或国外其他国家标准不一致时的适用规则
4)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更多应适用于确定商品属性等商品事实本身的认定,而非用于基于商品属性运用归类规则认定归类税号上。
对于进出口企业,我们建议要重点关注进出口货物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海关税则、品目注释等规定对商品定义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发现国家标准与海关标准不一致或者国内外标准不一致的情况而无法准确判断归类税号的,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协助,或者向海关申请归类预裁定予以明确。
二、收发货人对化验检验等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验
根据征求意见稿,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的化验、检验,在法律性质上定性为鉴定结论。收发货人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内书面向海关提出并说明理由,海关在10日内决定是否复验。
此次修订将原海关《化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176号令)的部分内容纳入到《规定》中,不仅规定了相应的海关时间限制,而且赋予了进出口收发货人的申请复验的权利。但是更为重要的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对海关的商品归类认定有不同意见的,往往只能在海关作出征税决定、处罚决定等时点才能提出正式的异议。现行规定并不有利于化解归类争议,实践中不少案件往往海关也会在做出正式法律决定前,基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事实、陈述和申请,对商品归类进行复核审查。
因此,建议海关总署可以在本次修订中不仅赋予收发货人对鉴定结论申请复验的权利,并可以考虑对海关认定变更进出口收发货人申报的商品归类税号的,应当予以告知,并赋予收发货人申请复核的权利,以便履行正当程序的要求。对于商品归类本身属于不明确的,或者疑难复杂的,建议明确海关归类专业部门或归类技术委员会的复核程序。
对于进出口企业,我们建议要尽量争取在海关做出正式归类认定前,充分向海关解释说明商品事实和技术观点,积极申请归类复核,对于重大、疑难的商品归类问题,申请提请归类专业部门作出认定,或者积极与相关归类专业部门进行技术层面的沟通。
三、规定了商品归类决定自动失效的情况
本次修订明确了今后对于某项具体商品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是海关对外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而对于特定申请人的具体商品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是收发货人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申请海关做出的商品归类预裁定。另外,本次修订规定,对于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原商品归类决定自动失效。自动失效是否表明海关今后不再另行公布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目前尚不明确。
对此,建议在修订中海关总署可以考虑对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仍然予以保留并注明失效原因及新的对应税号,并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以便对进出口收发货人给予充分的透明度,保证后续对该类商品的归类思路清晰明确。
对于进出口企业,我们建议及时跟踪进出口商品归类决定的变化,如果因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而对原商品归类决定是否失效把握不准的,应当及时与海关沟通;确定失效的,应当及时调整税号,以避免出现归类申报错误的情况。
四、其他对进出口收发货人申报要求的修改
本次修订明确了,收发货人应当及时提供样品的相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海关商品归类的基础依然是收发货人提供的有关商品属性的事实材料,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是收发货人如实申报义务在商品归类上的具体体现。另外,海关也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资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对于进出口企业,建议需要及时从供应商处获得商品归类所需的技术资料,避免因实践中不时出现的资料缺失或无法提供,导致无法向海关进行技术说明或者无法及时回复海关的归类疑问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对于提交给海关的产品资料更应严格保证其准确性,避免发生违规的风险。
总体而言,海关归类问题比较复杂,实践中不乏被海关进行事后归类调整甚至作为归类申报不实案件进行处罚,甚至于刑事立案的案件。归类调整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有些案例是因为对商品本身的属性有了新的认识,或者是出现了新类型的商品后归类思路发生了改变,有些是国家对某类商品的关税政策发生了改变,有些则是因为商品属性申报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导致的,有些甚至是基于某些原因收发货人故意报错税号导致被海关补征了巨额的税款,甚至于被移交缉私进行行政、刑事处罚。
海关归类作为海关传统的三大技术领域之一,在发生可能的商品归类调整后,确实需要慎重查明其出现归类差错的原因,以及商品归类本身是否具有明确的法律基础,才能准确界定罪与非罪,罚或不罚,补税或不补税,以及归类是否应该被改变等等。因此,我们建议企业需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可以通过事前合法规划或者事后充分归类技术说明等,管理或减少海关归类合规风险。必要时,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协助。我们可以就以下提供协助:
•进出口疑难商品提供归类专业咨询意见供企业参考
•协助企业向海关申请归类预裁定
•协助企业就归类疑难问题与海关进行技术沟通
•协助企业在海关稽查和缉私行政处罚案件中提出专业归类意见供海关参考,
•在涉嫌归类走私罪案件中为企业提供专业归类技术刑事辩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