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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申报二审竟被"加刑"?企业避免落入逃税陷阱的三大法宝
近些年,「逃税罪」几乎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从2011年至2018年,裁判文书网公开的「逃税罪」判决,仅有不到300篇。
来源于 : 郭曼 ( 四川税邦律师事务所 )
四川税邦律师事务所
正当诸多企业认为对「逃税」的查处力度变弱时,前不久,河南南阳一民营企业家却因为逃税被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在一审结束后,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其后又仍提出上诉,导致加刑。
2012年6月11日,南阳康大渔业有限公司登记成立,自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康大渔业未向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
税务局前后三次向该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后仍不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检查,该企业自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应申报缴纳得应缴纳税额共计790538.4元。
检查后,南阳康大渔业有限公司向税务局缴纳税款50000元。其余仍未缴纳,后被立案追诉。
一审判决实际经营人田涛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一审后,田涛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但其后,他又反悔认为其主观上其主观上并无逃税的故意,主要是当时公司确实经营困难,提出上诉。
二审认为,田涛在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的情况下,又提出上诉,不能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款,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在二审判决书中,法院提出的重要裁判理由为——
关于检察院所提田涛在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的情况下,又提出上诉,不能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款的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田涛及其辩护人所提田涛主观上并无逃税的故意,主要是当时公司确实经营困难,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即便南阳康大渔业有限公司当时确实存在经营困难、无法经营的情况,也应当依法依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相应的减免税申请,以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南阳康大渔业有限公司在并未获取税务机关相应审批的情况下径自拒不申报纳税,符合逃税罪的犯罪构成。
范冰冰巨额逃税免于刑事处罚,使得许多企业家降低了对逃税罪的风险意识,认为逃税不用坐牢。
事实上,逃税可能会引发非常严重的刑事风险。以此案为例,当事公司负责人至少有三个时间节点,可以避免牢狱之灾。
01 无论是否经营困难,应当依法及时申报税款,尤其是收到税务机关申报通知后
「申报」是纳税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许多企业认为,「纳税申报」意味着要「立即缴纳税款」,实则不然,根据征管法规定,在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并且,我国针对企业有大量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往往及时申请税收减免,利用好政策,当期实际税负其实可能基本上没有了。
如果不及时申报,追缴欠税的数额,不会适用任何优惠政策,不但增加税负成本,还将引发严重后果。
02 已经受到税务稽查后,纳税人应当及时如数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很多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要么诚惶诚恐,担惊受怕,要么就像本案当事人置之不理,心存侥幸,这两种态度其实都不可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逃税罪满足特定条件免予刑事处罚,是《刑法修正案(七)》第201条第四款的重大变化。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指纳税义务人要按照税务机关有关税务处理和处罚的规定去把应该缴纳的税金及时补缴上,要求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也要及时地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足额缴纳。
补缴税金和滞纳金要求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受到的行政处罚也要在法定期限内执行。
该条修订明确了打击税收犯罪的根本目的——
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因此对属初犯,只要在税务机关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理决定,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等到公安立案之后补缴,仍需追究刑事责任。
03 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后,如无确切误判证据不要贸然提起上诉
「逃税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逃避应纳税款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仅是因为有关人员的疏忽或其他原因发生漏税和欠税行为,不以本罪论处。
但法律上判断有无主观故意,除了行为人的自述,更多是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判定。
根据的《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下达的三次税务事项通知均置之不理,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具备逃税的主观恶意与客观事实,构成逃税罪。
但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后,又提出上诉,则可能面临更严重的风险。在行政执法中,纳税人进行陈述申辩是不加重处罚的。
但刑事审判中,检察院提起了抗诉,就不属于“上诉不加刑”的情节,且不能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款,如果二审审理确认犯罪事实,二审法官可以重新量刑处罚,就出现了「二审加刑」的情况。
04 结语
虽然刑法对「逃税罪」初犯有一定的刑事责任免除机制,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不能因此存有「不查不缴,查了再说」的侥幸心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给予的时间窗口都十分有限,一旦再次逾期,或两次以上面临处罚,就难逃牢狱之灾。
做到早预防、早控制,预防触碰刑事犯罪高压线,是保障企业利益的基本手段。
逃税罪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逃税罪的量刑标准为: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4.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