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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型超市发售商业预付卡,发卡时开具发票,未做收入,记入预收账款,但提取了销项税额,超市内有部分场地租给其它商户使用,收取租金、管理费,预付卡购买超市内货物时,做收入处理,冲减预收账款,但超市和租用其场地的商户达成协议,商户销售自己货物时也可以通过预付卡收取货款,超市每月和商户结算一次,并按销售额收取一家比例的手续费,超市将顾客用预付卡支付的金额冲减预收账款,同时冲减销项税额。
对此业务,在税务处理上存在二种观点:
一种是不得冲减销项税额,应做销售处理。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而顾客购买货物是用预付卡支付货款,是在超市刷卡消费,顾客取得的卷式发票也是超市的,所以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视为超市购进商户的货物再出售给顾客进行税务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
超市的处理是正确的,不应做销售处理。理由是顾客购买商品时是到商户处去购买的,在支付货款时用了超市的预付卡,只是在资金支付上的一种变通,货物的所有权是商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至于刷卡购买,不影响销售的真实性、给顾客的发票是超市的,应是超市未按规定使用发票行为。同时超市这种行为也是在特定的环境下进行的,即:
只有租用超市场地的商户才可以这样操作。
请问这笔业务应如何纳税?
税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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