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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生产性企业,为了向客户推销企业研制的新产品,我们将部分新产品作为样品免费送给客户使用。请问,自产样品免费送客户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因此,上述公司免费送样品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样品的市场价格确定收入。
作者:浙江省国税局12366郑松土
摘自:2011年8月1日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