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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都认为单位把个税扣缴手续费奖励给办税人员是免征个税的,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项:“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于2018年11月13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18年10月)中第8个问答彻底颠覆了我之前的判断。
“8.扣缴单位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被奖励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规定,“三代”单位取得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并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财务人员获得来自于任职单位的手续费奖励属于取得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收入,应合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看明白了吗?北京市税务局的解答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
那北京市税务局为什么没有依据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项来做解答呢?后来和财税届的一些专家做了交流探讨,有的认为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项中说的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税政策中的“个人办理”指的是个人扣缴义务人。
也有的专家认为,这个问题有争议,关于“个人办理”如何理解各地口径可能不一,比如单位是扣缴义务人,那么具体负责申报操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从扣缴手续费中给予的奖励,是不是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而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呢?只能看当地税务机关的执法口径。
那么,关于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要不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呢?国税发[2001]31号文第二条“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看明白了吗?同样是做的代扣代缴工作,同样是取得的手续费所得,为什么税务处理会不一样呢?究竟是中国的语言文字太复杂,还是我们依靠语言文字思考的人心太复杂,“个人办理取得手续费”和“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手续费”究竟有什么本质区别吗?我猜想,法律的本意不应该是同一个事两种标准对待,不然如何体现公平呢?
我依然认为,单位把个税扣缴手续费奖励给办税人员是免征个税的,当然,涉及到具体执行层面要和当地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