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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我公司(甲方)作为发包方和建筑施工企业订立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我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采购成本考虑,会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负责提供者部分建筑材料(如钢筋、水泥),这些材料是承包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我公司在基建期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购买这些钢筋、水泥等材料时,没有抵扣进项税,那在按照购进原价价拨给施工单位时会不会被认定为销售行为,而征收销项税?
答 复——
《吴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业甲供材料税收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吴地税发〔2009〕62号)建筑业甲供材料税收预警管理办法:
二、政策规定
建筑业“甲供材料”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即甲方)自行采购并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材料的行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凡建设单位采取甲供材料方式的,其甲供材料的价款应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甲方负责提供部分建筑材料是建筑业中典型的“甲供料”,不属于视同销售,不需要计提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