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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加速推进
在今年4月1日起执行的《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中,第一次规定了所有行业普遍适用的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在此基础上,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84号,以下简称“84号公告”),对于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将申请条件进一步放宽,不再受制于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的金额标准限制,也取消了60%的允许退还比例。该公告反映了国家层面对于先进制造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大,更加快速高效的退税将促进相关行业改善现金流,扩大生产投资规模,对经济的整体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基于84号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具体内容如下:
一、 企业可以享受该政策的条件
1. 企业所属行业符合规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企业属于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2. 申请当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 符合基本信用条件。具体包括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可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84号公告与39号公告相比较,对于部分先进制造业取消了6个月周期的限制以及50万元增量金额的要求,同时,将退税比例提高到100%。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自身业务内容,审视销售发票品目与文件所规定的先进制造业范围的匹配程度,通过合理的方式确定属于相关行业的销售额,并按照文件规定正确计算销售额比例,以确定自身是否符合84号公告的规定条件享受先进制造业的留抵退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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