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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 |
变化提示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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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
细化纳税义务人的应税行为; |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房地产,是指下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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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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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
第四条 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法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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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
第五条 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非货币收入。 |
取消“实物收入” |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为: |
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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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法规定的收入、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具体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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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无变化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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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减征规定更加细化,详细请查看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十二条 |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核定成交价格、扣除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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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扣除项目金额无法确定的,可按照转移房地产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增加“按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可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 |
税收优惠对比 |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减征或者免征土地增值税,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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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
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转移合同签订的当日。 |
细化纳税申报条款; |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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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办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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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转移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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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土地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权属登记、转移、规划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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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
第十八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法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有关权属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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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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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
第二十条 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等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具体办法,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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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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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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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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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