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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抬头“发票”的抵扣问题
经常接到双抬头“发票”抵扣增值税的咨询。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并没有所谓的双抬头“发票”,只有双抬头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这个必须首先讲明白。否则,总有一种不明觉厉的感觉。就像大家普遍把“法定代表人”说成“法人”一样,时间长了,有时真是不知道到底是在说什么。好了,再强调一下,没有双抬头“发票”,咱们接下来谈的是双抬头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问题。
结合海关总署主页上的海关业务问答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和大家分享一下这个话题。
问:我们了解到海关一般会将经营单位写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作为收件人,如果需要的话,也可以要求打印在经营单位下方加括号表示,我在实物中看到即使连个人也可以作为收件人写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想了解下是不是非法人的分公司一定不能够作为收货人打印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呢?谢谢!
深圳海关:你好!根据《 海关法》第9、10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可填写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报关单位中的任两个单位。如果你所述非法人的分公司不在上述范围,则不能够作为收货人打印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
为什么会出现双抬头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这是由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性质所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条规定,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第十条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也就是说,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开给可能的纳税义务人的,谁去把税交了都可以。对于海关来说,纳税义务主体不止一个,所以就出现了所谓双抬头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至于交了税之后谁拿着缴款书抵扣国内环节增值税,并不是海关关注的重点。
介绍完了双抬头缴款书的成因及性质,接着聊聊缴款书的抵扣问题。缴款书上面写了两个名称,究竟谁可以拿去抵扣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1996年2月14日 国税发〔199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据了解,各地在以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完税凭证)为凭据进行税款抵扣时问题较多,执行不统一。为加强管理、现规定如下: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根据前述规定,双抬头缴款书上的两个单位都可以进行增值税的抵扣,代理进口单位可以直接凭缴款书原件抵扣,委托进口单位则除了缴款书原件,还必须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才能抵扣,以证明委托关系的存在。
实践当中,有些企业也是钻了双抬头缴款书选择抵扣的空子,伪造并不存在的委托进口单位,从而达到让渡增值税抵扣权利的不法目的。这种行为,可能涉及逃税罪,我们将在后续的文章中继续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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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亮 (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